第三节 档案行政救济
(一)档案行政救济的概念
(二)档案行政复议
(三)档案行政诉讼
一、什么是档案行政救济?
档案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档案主管部门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提起的申述或诉讼。具有行政救济的一般特点:
(一)行政救济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救济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档案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
二、什么是档案行政复议?
. 档案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管理相 对人(个人、法人、组织)认为档案行政决 定违法或不适当的、影响或侵害自己合法权 益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 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进行 合法性适当性审核,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档案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档案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1.对档案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档案主管部门实行的征购档案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档案行政许可或者档案行政审批事项。档案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认为档案主管部门违法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5.不服档案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利用档案馆档案争议调查处理决定的;
6.认为档案主管部门有其他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三)档案行政复议的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档案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有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步骤构成。
1.申请
2.处理
3.作出决定
2.档案行政诉讼原则
(1)一般原则。
(2)特有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2 被告负举证责任。
3 有限司法变更。
4 诉讼不停止执行。
3.档案行政诉讼的程序
1.一审程序
(1)起诉。
(2)受理。
(3)审理。
(4)裁判。
2.二审程序
3.再审程序
4.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