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档案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8. 法律责任
档案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种(档案法第48条):
第一,丢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第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第八,明知档案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第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第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档案损毁、灭失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一是行政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是行政处罚:
.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 案。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 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 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 三是刑事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一)机关档案工作组织结构
(二)机关档案内部工作机制
(三)机关档案工作基础建设
1.档案用房要求
2.档案库房的温度检测调控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系统要求
3.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要求
(四)机关档案监督指导工作
1.界定档案主管部门的检查职权
2.创设年度报告制度
3.增加规章制度备案要求
(五)机关档案管理新要求
1.规范了档案门类
2.增加了形成流程
3.提出收集新要求
4.提出整理新概念
5.细化鉴定销毁流程
(六)机关档案信息化
机关档案门类宜按照文书(WS)、科技(KJ)、人事(RS)、会计(KU)、专业(ZY)、照片(ZP)、录音(LY)、录像(LX)、业务数据(SJ)、公务电子邮件(YJ)、网页信息(WY)、社交媒体(MT)、 实物档案(SW)设置 一级门类代码,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设备(KJ.SB) 设置科技档案二级门类代码。专业档案按照 相关规定设置二级门类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