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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与档案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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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课程属于 2022年度陕西省档案人员初任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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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档案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8. 法律责任

档案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种(档案法第48条):

    第一,丢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第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第八,明知档案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第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第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档案损毁、灭失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一是行政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是行政处罚:

.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   案。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     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   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 三是刑事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一)机关档案工作组织结构

  (二)机关档案内部工作机制

  (三)机关档案工作基础建设

    1.档案用房要求

    2.档案库房的温度检测调控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系统要求

    3.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要求

  (四)机关档案监督指导工作

      1.界定档案主管部门的检查职权

      2.创设年度报告制度

      3.增加规章制度备案要求

  (五)机关档案管理新要求

      1.规范了档案门类

      2.增加了形成流程

      3.提出收集新要求

      4.提出整理新概念

      5.细化鉴定销毁流程

   (六)机关档案信息化

 机关档案门类宜按照文书(WS)、科技(KJ)、人事(RS)、会计(KU)、专业(ZY)、照片(ZP)、录音(LY)、录像(LX)、业务数据(SJ)、公务电子邮件(YJ)、网页信息(WY)、社交媒体(MT)、  实物档案(SW)设置  一级门类代码,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设备(KJ.SB)  设置科技档案二级门类代码。专业档案按照  相关规定设置二级门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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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新要求:

规范了档案门类

增加了形成流程

提出收集新要求

提出整理新观念

细化鉴定销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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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8:档案法治建设 3 档案立法工作(三)

  7.档案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8. 法律责任

档案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种(档案法第48条):

    第一,丢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第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第八,明知档案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第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第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档案损毁、灭失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一是行政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是行政处罚:

.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   案。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     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   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 三是刑事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一)机关档案工作组织结构

  (二)机关档案内部工作机制

  (三)机关档案工作基础建设

    1.档案用房要求

    2.档案库房的温度检测调控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系统要求

    3.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要求

  (四)机关档案监督指导工作

      1.界定档案主管部门的检查职权

      2.创设年度报告制度

      3.增加规章制度备案要求

  (五)机关档案管理新要求

      1.规范了档案门类

      2.增加了形成流程

      3.提出收集新要求

      4.提出整理新概念

      5.细化鉴定销毁流程

   (六)机关档案信息化

   机关档案门类宜按照文书(WS)、科技(KJ)、人事(RS)、会计(KU)、专业(ZY)、照片(ZP)、录音(LY)、录像(LX)、业务数据(SJ)、公务电子邮件(YJ)、网页信息(WY)、社交媒体(MT)、  实物档案(SW)设置一级门类代码,按照科研(KJ.KY)、基建(KJ.JJ)、设备(KJ.SB)  设置科技档案二级门类代码。专业档案按照  相关规定设置二级门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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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监督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分

二是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民事责任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组织架构

工作机制

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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